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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财政制度研究|马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内涵表征、目标体系与着力点

发布日期:2025-04-07    作者:初审/卫怡洁 复审/杨进 终审/李建军 责编/刘余         点击:

马骁:澳门太阳游戏城app教授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目标擘画了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宏伟蓝图。现有研究对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内涵表征、背景依据、目标体系等还缺乏应有的关注。本文旨在跳出“就财税改革论财税改革”的窠臼,就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内涵表征、目标体系以及着力点等方面谈些许初浅认识。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内涵表征

我国的财税体制或者说财政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党和政府同社会成员互动过程中,由政府主导供给的关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家庭(个人)等财政分配活动参与者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其本质是财政分配关系的上层建筑(马骁,2023)或制度体系的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财政体制、预算制度、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体制、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债务管理制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诸多内容。

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与时俱进地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根据“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的创新论断,紧紧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交等各方面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以及财税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成果、现行财税体制与中国式现代化内在要求不相适应的现实做出的重大决策。具体说来,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主要是通过健全财政体制、预算制度和税收制度,进一步规范、激励、约束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家庭(个人)等财政分配活动参与者应该做什么以及怎样做,或适应变化了的财政分配关系,或强化对财政分配关系的形塑,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各个财政分配活动参与者在参与资源配置(参与生产)和生产成果分配方面的角色定位、权力与职责边界及相互关系的系统性重塑。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不仅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财税体制改革的实践续篇,更是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财政资金支持和坚实财政制度保障的时代新篇。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内容包括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文化现代化、社会现代化、生态现代化、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等诸多方面。而这些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具体领域的现代化程度与水平直接取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程度与水平。2013年1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内涵,他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诚如许多研究者所言,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党的领导为坚强核心、以初心使命为价值导向、以制度创新为着力重点、以依法治国为重要保障、以全球治理为责任担当。财税体制或者说财政制度是上层建筑或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既取决于作为经济基础范畴的财政分配关系,又取决于上层建筑或制度体系的其他要素,诸如经济体制、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体制机制、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金融体制、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等等。

由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的理论可知,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具有内在的人民性、整体性、协同性、法治化、国际化特征。人民性缘于党和人民政府的初心使命,缘于我国财政的本质。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必将一如既往地牢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改革目标与举措的设定始终要有利于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整体性缘于有机统一的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是财政活动最自然最朴素的结构状态,有机统一的财政体制、预算制度、税收制度是财政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刘尚希、武靖州,2022)。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应该回归财政和财政制度的自然结构状态,统筹设定财政体制、预算制度、税收制度等改革目标、举措、顺序与进程,避免相互冲抵、单兵突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协同性缘于财税体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上层建筑或制度体系的其他制度要素有着千丝万缕联系。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的创新论断,坚持系统观念,全力满足中国式现代化及其所涉及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城乡融合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方面面对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根据财政、货币、价格、工资、汇率等之间的关系,强化改革目标、实现路径的沟通协调配合,确保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外汇等政策协同发力,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法治化缘于法治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加强财税立法,健全公正执法,为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创造财税法律环境。国际化缘于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不能闭关自守,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强化财税政策与贸易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协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有力的财政制度保障。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依据与目标体系

财税体制改革是上层建筑对财政分配关系这一经济基础范畴的主动适应,准确把握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依据和目标是全面系统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理论前提。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理论依据、价值依据与事实依据

首先,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理论依据主要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旗帜,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根本指针,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行动指南。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首先要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胸怀天下,深入分析现行财税体制与中国式现代化内在要求的主要差距、目标体系,探寻符合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特征的着力点,确保财税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的改革形成合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的财政资金支持和制度保障。

其次,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价值依据主要是财税体制改革满足财政分配活动参与者需要的程度。只有最大限度地满足财政分配活动参与者需要的财税体制改革才是有价值的。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价值依据集中体现为满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终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程度。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要有利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二要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地区均衡发展,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三要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有利于统筹发展和安全,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层基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总而言之,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始终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根本的价值依据,需要处理好财政分配活动参与者之间的矛盾,尤其是要处理好党和国家所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地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家庭(个人)的眼前利益、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的矛盾。

再次,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事实依据主要是各种影响财税体制改革的客观存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治理语境下的政府、市场与社会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定位、权力与职责边界及其相互关系有待廓清。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政府、市场、社会不仅都是资源配置力量,以不同的途径参与资源配置,而且在治理语境下的政府、市场、社会都是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的有机统一体,它们的角色定位、权力和职责边界理应依法受到规范和约束。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功能和责任的担当者、资源配置力量,应该努力成为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有为政府,真正把“法治精神”作为自己的重要信仰,把“法治精神”尊为社会柱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既充分发挥市场、社会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又扬弃大包大揽传统,更好发挥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为市场、社会提供高质量公共产品与服务。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力量,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主要取决于市场主体在有限理性前提下的自律程度、政府主导供给的法律规范和政府监管质量。社会是资源配置的补充力量,其作用发挥既取决于政府、市场的角色定位、权力与职责边界,又取决于社会组织、社会企业、社会公众的角色定位、权力与职责边界及其自律程度。目前我们还没有完全摆脱“政府—市场”二维世界的传统思维范式。在实践中既存在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权力与责任无限、收入与支出有限”的窘状,又存在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恣意妄为、无视政府监管的现象,还存在社会组织、社会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资源配置的能力不强等问题。二是现行财税体制还不能完全满足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在决策制定层面主要表现为:财政、货币、产业、价格、汇率、工资、环保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与政策选择还不够协同,各项制度与政策的合力有待提升。在决策执行层面主要表现为: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还不能完全平等地获得生产要素,生产要素分配更倾向于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更容易获得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尚未完全拆除,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的规制效果有待提高。就财税体制或财政制度基本框架而言,财税体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标志性成果。例如,中央与地方事权、支出责任、权责关系更加清晰,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保持总体稳定,基本公共服务日趋均等化;现代预算制度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税收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制度不断创新,国际税收合作不断加强,等等。同时,也存在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中央和地方事权、支出责任划分仍需规范,财力结构仍需平衡与优化,各级政府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有待提升;地方债务风险亟需控制;预算制度亟待健全,预算分配权有待统一,预算管理的规范性有待强化,预算公开和监督制度有待完善;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亟待健全;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亟待建立;直接税体系不够健全;税制执行需要统一,相同税种不同地区的执行差异使企业感到不公平;激励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仍需优化;与监管相关的乱收费乱罚款需要进一步整治;在“双支柱”国际税改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的部分优惠政策需进行前瞻性调整;地方在财政“紧平衡”压力下的强征管措施对减税降费政策的获得感产生了一些冲抵效应。三是现行财税体制或财政制度还不能完全满足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我国的期待。随着我国的和平崛起,参与、引领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是我国的责任担当。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必须站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体系

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体系必然是问题导向和价值导向的有机统一,是一个递进的目标层级系统,可以简洁地表达为:初级目标或直接目标主要是解决好财税体制或者财政制度基本框架———财政体制、预算制度、税收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次级目标或媒介目标是为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和财政制度保障;最终目标或根本目标依旧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国家长治久安或者说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和财政制度保障。

具体而言,财政体制改革的初级目标是优化中央与地方事权,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确保中央与地方财力均衡,提升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次级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拆除地方保护主义壁垒,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创造条件,促进区域均衡发展;最终目标是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确保国家长治久安。预算制度改革的初级目标是健全预算制度、统一预算分配权、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政府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为政府履行支出责任提供有力的财力保障,并确保政府财政支出富有效率;次级目标是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能,完善预算公开和监督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最终目标是强化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有为政府的角色与职能,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税收制度改革的初级目标是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制度、优化税收结构、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征管,确保税收收入;次级目标是为不同所有制经济提供公平公正的税制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参与并引领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最终目标是建立和完善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和谐稳定的“互惠”关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力的税收支持和税收制度保障。

三、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着力点的思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这为本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和路线图。

(一)坚决服务于服从于筑牢根本制度

筑牢根本制度,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如前所述,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和财政制度保障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

(二)在宪法框架下制定财政基本法

财政基本法是现代财政制度体系的根本大法,是其他财政制度的法律基础(马骁、周克清,2014;马骁,2023),其核心功能在于以法律形式确立政府与市场、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框架,为处理好经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提供财政制度保障。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就分配对象而言,能分配的只是生产成果,即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就形式而言,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显而易见地居于核心地位,因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最基本的、决定性的方面,直接决定参与资源配置(参与生产)的方式,而参与资源配置(参与生产)的方式直接决定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方式,因而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制度。无论是政府、市场还是社会,均不能突破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框架。因而我国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能凭借企业投资者所有权依法获得生产利润,其他投资者依法凭借其对资本的所有权获得资本利得,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我国政府则依法凭借行政权力(政治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后两者实际上是经济权力或财产权力)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获取财政收入。

由此可见,我国的财政制度始终是在党的领导下,政府根据宪法授权,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代表的行政权力(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或财产权力,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具体包括我国政府依托行政权力(政治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向企业、社会组织、家庭(个人)等征税、收费、罚款、发行政府债券、获取国有股股息与红利等而形成的财政分配关系,本质上是财政活动参与者在我国基本制度体系框架下参与资源配置(参与生产)和参与生产成果分配两个层面的相互关系的统一。为了“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必须按照“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把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市场,让市场在所有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都充分发挥作用,推动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让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活力和更大空间去发展经济、创造财富”的指引制定财政基本法。

制定财政基本法最基本最朴素的选择是依据现代财政理论和社会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足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制定公共产品目录、准公共产品目录、社区公共产品目录及准入与退出条件,规范政府、市场、社会在资源配置和生产成果分配过程中的角色定位、权力与活动边界,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参与资源配置(参与生产)和生产成果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动态优化调整机制(马骁,2023),同时为了配合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财政基本法的内容还应包括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民营企业投资、外商投资目录及准入与退出条件,进而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投资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

(三)聚焦我国财政体制、预算制度、税收制度领域的重点问题创新制度

首先,本轮深化财政体制改革重点总体上仍是划分政府间的事权、财力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切实提升各级政府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保证和加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基本方向应该是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球性公共产品、准全球性公共产品、国际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准全国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则取决于是中央政府供给的效率高还是相邻地方政府合作供给的效率高,抑或由中央政府统筹供给的效率高。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提供辖区范围内地方性公共产品,跨辖区的地方性公共产品或由相邻地方政府合作供给,或由上一级政府统筹供给。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决策部署包括:“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以及将消费税稳步下划地方、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合并开征地方附加税、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事权,等等。这些决策部署有利于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加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

财政体制关于政府间事权、财力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实际上是对政府角色定位、权力与职责边界的认定,直接决定着政府规模与活动范围———具体表现为政府财政收入规模、财政支出规模、财政收入结构、财政支出结构,进而对企业、社会组织、家庭(个人)等财政分配活动参与者的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本轮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应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并优化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只有这样才有条件处理好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的矛盾、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才有条件遏制地方政府“内卷式”竞争、乱收费、乱举债、依赖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等行为,才有条件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其次,本轮深化预算制度改革聚焦健全、统一、公开三个关键方面,是对标准科学、全面统一、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现代预算制度的不懈追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预算制度,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强化对预算编制和财政政策的宏观指导”;“统一预算分配权,提高预算管理统一性、规范性”等决策部署,充分表明政府既要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分工合作关系,克服自身可能出现的错位、越位、缺位现象,又要贯彻落实党中央战略意图,切实增强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宏观政策取向的一致性,把该政府管的全部管得住,以增强预算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重大方略、重大决策、重大工作、基本民生的保障力度。关于“加强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强化事前功能评估。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完善预算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决策部署,充分表明预算制度改革既要提高政府效率、加大预算管理统筹力度、健全预算支出标准、消除“基数”预算弊端,为政府跨周期调节提供条件,又要为完善人大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预算制度是关于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制度安排,既是党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政府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重要体现,同样影响着企业、社会组织、家庭(个人)等财政分配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和预期。随着地方税收管理权及非税收入管理权的扩大、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拓展、地方附加税的开征、地方自主财力的增强,健全预算制度、统一预算分配权、强化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提高预算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加强预算绩效评估、完善预算公开和监督制度应该未雨绸缪、系统推进,以增强地方政府公信力和企业、社会组织、家庭(个人)对地方政府预算的信任支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再次,本轮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着眼于“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一要研究制定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挑战,我们要“积极培育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应重点从数字经济与数字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三个方面出发,开辟新赛道,打造新优势。数字经济的现实需要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方向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以及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及相关服务业九大领域,涉及计算机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等1000余个行业;未来产业主要是在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未来网络、深海空天开发、氢能与储能等前沿科技和产业变革领域谋划布局。显而易见,迎接科技革命、发展新质生产力必将且正在改变我国传统的经济结构,创造新的经济结构。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税收制度与科技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人才政策等形成有效的激励或约束合力。研究制定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的关键是税种的确定和税基、税目、税率的选择,以及纳税人的认定。研究制定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必须把握生产劳动与价值创造变动趋势,兼顾激励与约束、公平与效率,切实保护研发者、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利益。二要健全直接税体系。重点是“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关键是既要有利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又要有利于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高收入的制度体系。三要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健全地方税体系。具体包括: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合并开征地方附加税并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四要完善绿色税收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改革环境保护税,完善有关税制促进绿色发展的内容,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五要强化税收和贸易政策的协同,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建立和完善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优化开放合作环境。六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重点是既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增强税收征管执法的规范性、稳定性,又要进一步更新观念,更有效地运用数据科学与技术,强化税收征管。

税收制度是关于政府和纳税人之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制度安排,包含着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有关彼此尊重、保护对方权力与利益的承诺,对纳税人行为和预期有直接的影响。本轮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要坚持“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充分彰显我国税收制度内在的民生、民主、法治、公平、和谐等诸多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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