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预算制度,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强化对预算编制和财政政策的宏观指导。加强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强化事前功能评估。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统一预算分配权,提高预算管理统一性、规范性,完善预算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我院杨进副教授在参加《四川财政与会计》“财税沙龙”栏目时,就“健全预算制度”问题展开理论探讨,下文是主要观点。本期“财税沙龙”主持人为澳门太阳游戏城app李建军教授。
主持人:《决定》强调“健全预算制度,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统一预算分配权,提高预算管理统一性、规范性”。请谈一谈对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看法。
杨进:我国在新时期加强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有其深刻的制度背景。一方面,近年来在我国进入经济结构调整和推动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背景下,财政收入进入中低速增长区间,而财政支出规模依然持续刚性扩张,尤其是地方财政收支矛盾日趋突出,对财政的可持续性和健康发展带来挑战。财政收支矛盾加剧客观上要求将分散的财政资源进行全口径和全方位统筹整合,提高国家财政安全和可持续性,强化基本民生财力保障。另一方面,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战略部署,今后一个时期财政要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和物质基础。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有利于更好发挥我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更好地发挥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解决作用,使财政资源更好地服务保障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重大方略、重大决策、重大工作。
主持人:《决定》提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国有资本预算是四大预算之一,请谈一谈如何发挥国有资本预算强化对国家战略和基本民生的支撑保障。
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国有资本规模大,分布广,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制度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一是要有序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严格落实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实现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源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增强国家对国有资本调控能力;二是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国有资本的投向和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战略新兴行业集中,强化国有资本预算的引领作用和保障功能;三是坚持绩效优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全面纳入全过程绩效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预算资金的使用效能。
主持人:《决定》提出“强化对预算编制和财政政策的宏观指导”。在新的财政经济背景下,对于如何做好预算编制,请谈一谈您的看法。
杨进:预算是国家宏观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新的背景下强化对预算编制和财政政策的宏观指导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一是要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全过程始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战略意图,使财政预算更好地体现我国财政政策取向,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二是要坚持预算法定原则。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编制要严格遵守《预算法》、《监督法》等全国性法律规定,地方政府预算编制还要符合各地预算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使整个政府预算过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三强化各级人大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审查监督。我国《宪法》、《预算法》、《监督法》授权人大对政府预算进行全口径和全过程审查监督。目前,我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已经从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但是其对行政部门的预算约束力仍然不够强,未来应从制度建设层面强化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能,推动《预算法》的修订完善,赋予人大修正不合理的预算诉求的权力,提高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主持人:《决定》指出“加强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强化事前功能评估。”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绩效是预算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请谈一谈如何加强公共服务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绩效。
杨进:近年来,我国公共服务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取得了显著成绩,2016年中央财政首次实现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地方预算绩效管理稳步推进,初步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预算绩效管理主要基于国务院和财政部制定的通知、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尚无相应的专门法律规范和支持。《预算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而《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对预算绩效评价和管理的规定也较为粗略。在地区层面,目前仅青海省在2022年制定了《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预算绩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仍然不健全;二是目前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的协同治理机制尚未建立;三是绩效激励约束作用不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尚未全面建立。
未来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公共服务绩效管理:一是加快绩效管理立法进程,将绩效理念、方法、措施、责任通过法律约束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及监管全过程,将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构建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协同治理预算绩效的工作机制。在制度层面确立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三是建立激励约束并重的绩效结果应用机制,将预算绩效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预算绩效和预算资金增减挂钩,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积极性。